为充分调动国内外中介机构及其它组织参与保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内外资规模,提高引进内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保发[2003]33号《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及其它合法组织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推介保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二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的中介机构或其它合法组织;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网络和优势;
(三)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履约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确定代理商的程序
(一)由国内外法人、组织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自荐;
(二)市、县(区)经济合作办公室(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由招商引资部门或市政府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四条 代理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宣传保山,介绍保山的投资环境、产业导向、发展重点,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掌握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为委托方推介招商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保山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国外代理商每年推介1户以上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2户以上境外企业到保山进行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每年引荐1户以上国外投资商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国内代理商每年力争推介4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集团到保山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3户市外投资者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启动实施;
(五)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和区域资金投向信息;
(六)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和后续履约问题。
第五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代理商赴保山考察或者引荐投资商到保山考察洽谈时,委托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考察洽谈条件,委托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资料并协助洽谈;
(二)代理商有权获得保山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和信息,有权参与保山市在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六条 代理招商的重点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2、药材、农产品精深加工;
3、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4、绿色、保健食品的开发和生产;
5、林木营造及生态环保产业的建设;
6、现代农业园区及新农村的建设和经营;
7、丝麻纺织产品开发、建设;
8、矿冶业的升级改造;
9、建筑建材产品开发、建设和经营;
10、旅游产品、精品旅游区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11、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工程;
12、交通、物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3、教育、卫生、文化产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发、建设和经营;14、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15、我市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七条 代理费的支付标准
“实际投资额”是指到我市实施项目建设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不含无形资产和工程拖欠款,可以是引入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实物资金”须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机构作价评估认定,“外币”要以引进之时的银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一)引进市外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园区、新农村建设、生物资源开发、教育、卫生、文化产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支付代理费。
(二)引进市外资金投入生态环保产业、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水资源的保护工程、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6%支付代理费。
(三)引进市外资金投入其他产业开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数额的0.3%支付代理费。
第八条 代理费的兑现办法
(一)代理商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市、县(区)招商部门备案。引进的到位资金,待外商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15日内,由代理商填写《保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市、县(区)招商局(经合办)申报引资代理费。
(二)市、县(区)招商部门受理代理商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确认,并建立管理台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代理商的,由代理商共同推荐一个主要代理商申请代理费,然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代理费份额。
(四)资金兑付。代理商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县(区)招商部门按项目实际引资额度领取代理费。
(五)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代理费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代理费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区)财政安排。代理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九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市、县区两级招商引资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代理商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履行招商代理合同或者未按照招商代理合同规定完成代理任务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提前解除代理合同。
第十条 代理商不再享受《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明确的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具体条款的适用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