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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 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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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保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保发[200333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051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的对象是县(区)政府和市直、省属有关部门。

第二条 为全面推动对外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工作,有效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努力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行分类考核奖励。

第三条 保山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分三项:县(区)政府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市本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和完成省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

第四条 县(区)政府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以每年年初保山市人民政府与五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奖励。

第五条 市本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以每年度实际引进外资、省外和省内到位资金数额为依据,设立一、二、三等奖。对每年度直接引进外资累计30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或省内)实际到位资金累计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直部门,评为一等奖,奖励2万元;对当年直接引进外资累计2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或省内)实际到位资金累计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评为二等奖,奖励1万元;对当年直接引进外资累计10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或省内)实际到位资金累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评为三等奖,奖励0.5万元。

第六条  完成省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以当年省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数为依据,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任务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奖励;完成“省外资金”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任务部分按万分之五的比例奖励;完成“省内资金”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任务部分按万分之二的比例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的使用和分配由获奖县(区)自行决定;市本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及市本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的分配,由市经合办(招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兑现。

第八条  市、县(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以省、市经合办(招商局)、统计局审核提供的数据为标准,市经合办(招商局)、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外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对外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对虚报谎报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由市经合办(招商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各县区、相关部门上报完成任务指标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时间为次年2月上旬,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应按照有关统计要求,认真、准确、规范的做好利用外资和国内合作资金的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27日前将上年度完成任务指标情况报市经合办(招商局),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保山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评审奖励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奖励的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注入到我市的资金,“省外资金”是指从云南省地域范围外,国内的其他省市(港、澳、台地区除外)引进注入到我市的资金,“省内资金”是指从云南省地域范围内、保山地域范围以外引进注入到我市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非财政性投入的实物或货币资金,不含无形资产,“实物资产”须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机构作价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被考核奖励的单位受奖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和伪造招商引资数据,骗取奖励的;

(二)以骗取奖励为目的,与外来投资者勾结,签订合同注入资金,领取奖金后又撤回注入资金的;

(三)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考核评议的资金评估机构的认定书被撤销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期为2006年起至2010年止,即“十一五”规划期内有效,之后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对外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保政办发[2004]6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保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

 

 

主办:云南省保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招商局) 联系电话0875-2207332 E-mailbsjhb@bsinve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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